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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行业“卡斯特”商标纷争揭晓 2012-04-26

2012-04-26 13:42:00来源: 阅读量:6

葡萄酒行业“卡斯特”商标纷争揭晓  2012-04-26

 知识产权诉讼中,“傍名牌”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而在跨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坐上被告席的往往是中国企业。但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以及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垂涎”,这样的情况正在变化。近日,“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赢得了针对法国CASTEL公司商标侵权的权益保护禁令,译名商标纷争再次敲响国内外企业维权警钟。

  4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3373万元人民币。至此,这起历时六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一审获胜。

  据悉,“CASTEL”商标由法国CASTEL公司在2007年11月21日公告注册,而“卡斯特”商标的注册者则为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1998年,李道之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逐步兴起,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自2006年起通过其国内的授权经销商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标有“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并在所销售的葡萄酒包装上,广泛使用“法国卡斯特”、“卡斯特玛茜”、“卡斯特所属酒庄”等标识,给中国“卡斯特”公司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自此,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卡斯特”商标的使用权展开了长达6年的产权纷争。

  对于这起纷争,法庭认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构成共同侵权。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与其旗下的若干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卡斯特”商标一案将有助于在业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扭转目前较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外国企业在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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